邯郸市出台12项措施 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日前,邯郸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若干措施的通知》,采取十二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美丽邯郸建设步伐。
一是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是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借鉴中央、省督察模式,建立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重点督察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每两年对各县(市、区)督察一遍,实现督察全覆盖。要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坚决整改到位。
三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2016年,全市压减炼铁产能356万吨、炼钢产能403万吨;到2017年,完成压减炼铁产能1614万吨、炼钢产能1204万吨的目标。加快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确保2017年1月1日前,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零”。
四是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重组。重点推进宝信钢铁、冀南钢铁、太行钢铁、永洋特钢4家钢铁企业整合重组,加快推进主城区纵横钢铁、裕泰煤化工、邯郸热电、邯钢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从源头上解决主城区大气污染。
五是深化污染减排。制定“十三五”污染减排规划,主要污染物削减率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强化结构、工程、管理三大减排措施,每年安排一批减排限期治理项目,对主城区周边企业开展专项治理,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六是抓好省定四个专项行动。从2016年起,开展焦化行业、道路车辆、露天矿山、散煤污染综合整治四个专项行动,到2017年,焦化行业实现全行业达标排放;到2018年,完成省定机动车尾气排放削减目标;到2018年10月底,完成全部露天矿山深度整治;到2017年,全面完成城乡散煤压减替代。
七是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实施“煤改气”增点扩面,2016年,对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具备条件的村庄(社区)继续实施“煤改气”工程,2017年3月完成主城区25.5万焦炉煤气用户天然气置换。提高集中供热能力,2016年,所有县(市、区)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已实现集中供热的,集中供热率比上一年提高15%以上。
八是创建“洁净城市”。增加道路冲刷、洗扫、洒水频次,实现城市容貌整齐、干净、有序的“洁净城市”目标。严格落实建筑扬尘控制“六个100%”标准,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所有渣土车辆必须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突出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铺装和苫盖等抑尘措施。
九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56条措施,实施360项治理工程,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大力实施滏阳河和洺河退污还清工程,所有工业园区要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强化南水北调沿线治理和执法检查,认真抓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积极防治地下水污染,实现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十是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加快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加大土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优化生态系统,强化生态支撑。节约高效利用资源,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制。持续推进“绿美邯郸”攻坚,实施太行山绿化和“矿山披绿”三年攻坚行动,到2018年底,完成新造林面积150万亩。
十一是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强化错时执法、远程执法和“双随机”抽查,开展好“利剑斩污”行动,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执法“雷霆”行动,土小企业群、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十二是完善考核问责机制。提高生态环保考核权重,严格落实《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实行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改善率双排名制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市县联动、全域治理。对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