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六难三案” 司法改革浓墨重彩
法院人从来不避讳自身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有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六难三案”的问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表现,严重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失去了群众的信任,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必须坚决进行整治。
针对上述问题,廊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苑三国一上任就顺应形势,按照上级部署,开始了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全市法院的司法改革一直在高速路上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面对“三案”大胆进行责任制改革
自2014年以来,廊坊全市法院按照上级的要求,通过开展政策落实年活动开始了各项司法改革,其中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头戏。
2016年10月8日上午10时,在廊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苑三国的带领下,42名首次入员额法官面向国旗进行宪法宣誓(另有8名法官,需要经过市人大任命以后再宣誓),从这一刻开始廊坊法院全面实施法官员额制度,推行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廊坊中院法官入额工作与省法院同步进行,成立了廊坊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法院法官入员额实施方案》,组织了法官入额报名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测评等工作。符合条件申请入额的人员,按考试考核考察综合得分情况排名,入额法官人选都是年轻有为,办案超前的同志,避免了“能办案的选不上,选上的不能办案”。
这次入额法官都的是年富力强,业务突出的法官,他们对案件自审自签并终身负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三案”的裁判负责问题,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同时,积极探索配套监督机制和插手案件记录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干预。为确保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规范运行,出台了《落实审判责任制实施意见》、《审判团队组建运行实施意见》等文件,促进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有效落实。
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升诉讼服务
为解决“立案难”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廊坊中院于2015年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2016年廊坊中院共登记立案8005件,比去年增加2545件,同比增长32%,当场立案率高达97%。可以说,法院以实际行动确保当事人无障碍行使诉权,将“立案难”送进了历史。
廊坊中院制定出台了《登记立案工作实施细则》,将优秀的工作人员补充到立案窗口一线进行服务,统一制作了《登记立案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等相关格式文本、诉状样本方便当事人诉讼。
另外,还开通了12368法律服务热线,对当事人的来电进行解答,主要涉及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联系法官、转接基层法院等内容。全年共接听9000多个电话,其服务功能效果明显。
借助互联网平台,架通诉讼服务便捷通道,开通了网上立案功能,全年中院共审查网上立案申请12件。
为提高诉讼服务,廊坊中院还与廊坊市天枢律师事务所、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凌翔律师事务所、红杉律师事务所,这5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由5家律所每周派一名律师到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轮流值班,周一至周五每天都有一名律师到岗,为人民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全年共无偿提供法律咨询260人次,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
各项改革的推进,诉讼效率实现了“短平快”
近年来,廊坊中院加大对对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改革,努力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多层次诉讼制度的改革,实行繁案精审、简案快结。
扎实推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推进轻刑快审,完善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提升审判效率。开展刑事速裁程序改革以来,审判效率明显提升。
2016年11月,香河法院审理4起刑事案件仅用两小时,以往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程序,从开庭审理到宣判需要几天的时间。
法院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轻刑快审、类案同审”后,案件效率大大提升。
集中审理的这4件案件是盗窃案,同以往庭审程序不同的是核实身份、告知权利义务等程序性问题,审判长只做一次讯问,四名被告人依次回答。之后,公诉人逐案摘要宣读起诉书,逐案对被告人发问、出示证据。法庭辩护阶段,被告人对案件自行辩护,公诉人逐案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对被告人当庭宣判。虽然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不一,但是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等均完整显现。
宣判后,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集中法治教育。宣判结束后,四名被告人认罪伏法,表态悔罪,当庭表示不再上诉。四件案件从开庭到宣判完毕耗费仅两个小时,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平均每个案件审理过程不足30分钟。
引入第三方创新案件评查,确保司法公正
廊坊中院以适应形势的变化、时代的要求,特别重视案件评查工作,创新和改进案件的评查制度势在必行。
2016年决定尝试引入第三方对案件进行评查,主要是聘请律师、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案件的评查,并将这一做法在修订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中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对案件评查的组织机构、评查主体职责进行了要求,对评查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引入第三方参与对法院案件的评查,以从不同视角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进行评查。对案件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大类,不合格又分为瑕疵、错案两类。对不合格案件主办人、合议庭成员、主管院、庭长、审委会委员、书记员等相关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及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对办案人员及业务庭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对存在违纪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