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乱象:银行涉案多 P2P借贷案大量爆发
5月5日,3亿元存款“失踪”案发后,储户到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主张权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银行涉案多
连日来,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储户3亿元存款失踪一事闹得沸沸扬扬。5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官微发布信息称,涉案的陆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5月5日,一些群众到庆春支行门口聚集,称钱被骗要求银行归还。经侦查,嫌疑人陆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月6日,陆某投案自首,另3名嫌疑人三天后被抓获。警方初步调查,自2010年起,陆某(原中国银行员工)伙同嫌疑人李某等人,以办理高息存款为由,诱使客户将资金交其办理,并伪造银行承诺函吸收储户资金。储户反映,他们都是和银行“职员”陆某签订8%以上高额贴息存款合同,陆某要求理财资金50万元以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银行牵涉其中,本案并非孤例,类似案件发生多起。
媒体报道,广东警方经过近3个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梅、黄某贤抓获归案。这对夫妇以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银行验资、帮助客户打银行流水、帮信贷客户“过桥”等银行业务,承诺支付3分至5分月息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7亿多元。专案组查明,陈某梅原是广东四会市某信用合作社信贷部副主任,其丈夫黄某贤也是该社部门领导。大部分被害人自2011年开始借钱给陈某梅,最多的借出1.3亿元。2014年4月,陈某梅辞职,但仍自称是银行职员,穿着工服向事主借款。2014年9月,资金链断裂,她玩起“失踪”。
有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包装”,非法集资更具迷惑性。在河南郑州,马某非法集资案颇具代表性。马某,案发前系某银行支行副行长。2009年下半年,鲁某因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就找到马某融资。二人一拍即合,马某利用其副行长身份向银行客户进行推荐,以高息为诱饵让客户向鲁某公司投资,鲁某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息。2009年9月至2011年,马某共向69个集资户吸收资金63.9亿元。至案发,尚有5.7亿元未兑付。立案后,鲁某陆续向存款户兑付资金3400万元。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年、鲁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高息揽储 违规从事民间借贷
“非法吸储愈演愈烈,规模之大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引起警惕。”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过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孙检察官,面对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表现出担忧。
孙检察官查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几十件,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他介绍,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经营、融资陷入困境,国家发展担保业支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迅速发展。以河南省为例,至2010年底,河南省获省工信厅备案证的担保机构多达1383家。但在2011年下半年,“火山”爆发,许多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有的老板跑路,受骗群众资金难以兑付,引发群众上访等群体事件。“随着案件的深入查办,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逐渐浮出水面,一起起案件吸收金额之大、涉及集资户之多,令人触目惊心。”
根据2010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但在河南,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直接高息揽储,吸收存款,从事民间借贷。
记者了解到,多年前,河南的担保公司创立了“邦成担保模式”:以一个借款人对应一个出资人,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资金不经过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只收取每笔业务2%至3%的担保费,并承担代偿责任。但后来,这一模式在其他担保公司担保中变了味,以收取担保费为主演变成非法集资赚利差,还有的担保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全部投向公司关联企业经营。
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政委高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非法集资案呈现“一大三多”特点:案件经济损失大,被害人数量多,涉及区域多,涉及行业和领域多。“非法集资在全国每个省市,几乎每个县都有发生。”
逃避处罚 集资户损失惨重
记者注意到,在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及的投资户少则几十户多则上千户,投资少则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检察官介绍,高额的利息回报,让投资者趋之若鹜,看到的是利息,风险被抛在脑后。银行普通存款利息偏低,即便是银行理财产品年收益率最高在7%左右,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多数月息在2%左右,最高甚至达到9%,折合成年利率超过100%。
高收益必然存在高风险。一旦担保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客户就很难收回成本。更为可怕的是,有的担保公司恶意快速转移隐匿资金,规避追查清偿,导致查清追缴难度大增,客户退赔根本没有保障。
孙检察官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老板目前主要采取以下手法规避追查清偿:一是公司老板设立众多关联公司,本人不任显名股东,背后操纵资金转移,隐蔽性强。老板通过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将涉案资金在公司之间转移,致使资金难以查清。二是一旦发觉被调查,立即转移涉案资产。在马某、鲁某非法集资案中,鲁某分别用非法集资款购买了两家公司股权共1.67亿元,在得知要查处其投资担保公司消息后,鲁某迅速将上述股权以1亿元价格转让出去。三是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不设账目或案发前销毁账目。张某是一家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他从不使用银行转账这种易留下书面证据的交易方式,只通过自己的心腹收取现金。案发后,审计报告表明,该公司未查明去向资金高达7000万元,占未兑付资金40%左右,涉及400余名群众。
由于非法集资类案件具有发案周期长、涉及地域广、受害人数多的特点,办案周期通常较长,导致受害者损失清偿时间过长,很难及时拿回本金。
2010年6月,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2月案发,其间经过一二审,直到今年2月郑州市有关部门才发出该公司集资客户先期兑付公告。从案发到兑付经过长达三年时间,集资户才办理清偿手续,严重损害集资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