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五部门联合治理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保健食品行为

26.04.2017  21:03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日前,唐山市政府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出台方案,从2017年4月到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利用会议非法营销保健食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者互联网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夸大功效及成分作用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方案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核准的范围、地点从事销售,不得未经许可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租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许可经营场所举办保健食品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宣传,但不得进行现货销售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查验、留存营销举办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宣传时,应当合法、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广告内容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方案明确,对于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活动的, 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