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微信是证据,留言需谨慎

04.07.2014  17:30

    员工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留言倾诉,不意被领导误解,并被公司辞退。日前,海淀法院通报首例以微信做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该员工2万余元补偿金。(7月3日《新京报》)

    如今微博、微信等新兴传媒,已经成为人们交流信息、表达情感的平台。又因为各自有各自的圈子,圈中人又同好者众,发起言来相对宽松。因此一些其他场合不便表白的心绪,就可能在微博、微信中流露出来。作为圈中朋友,本应对此多加理解,即便观点相左认知不同,尊重人家发声的权利,也是应该具有的风度。但是常有例外,“嘤其鸣矣”不但没有“求其友声”,反倒平添了新的烦恼。上述事实就是一例。

    想想,李女士因感叹家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示当时心情的文字,却被其所在单位的老总误解为针对工作。于是这位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随之微信留言:“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两天后,唐总又通过短信再次确认辞退事宜,并要李办理工作交接。——微信的正打歪着与世界杯的不可预测,真有点异曲同工的意思。

    公司辞退李女士,代表了唐总的意志,是对唐总决定的落实。据此法院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微信要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最后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显然,李女士的微信、唐总的评论以及相关短信,都成了该案判决的证据。这就明白无误地说明,在微博、微信发言,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图一时口舌之快,造成负面影响。李女士为微信丢了饭碗——尽管委屈,但却带来不可逆转的辞退;唐总为一句评论付出了两万多元的补偿——尽管也曾辩解评论是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公司,但评论具体指向工作,加上管理与被管理的实际关系,就逃不掉补偿的责任。

    结论就是:微信有规矩,发言需理性。尤其在工作群或办公群。套用米兰达警告的说法,那就是:你有权不去刷屏,如果你放弃这项权利,你所写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