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港口集团纪委制定《关于信访举报转办件办理及责任追究的办法》

20.05.2016  18:26

河北港口集团纪委制定

关于信访举报转办件办理及责任追究的办法

 

日前,河北港口集团纪委出台《关于信访举报转办件办理及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集团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转办件办理流程、督促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转办件办理水平和“两要”件(要求上报调查结果和要求反馈调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查实率。

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河北港口集团纪委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应统一管理,及时办理,不得压件不办;对交办的“两要”件,原则上应本级办理,不再下转,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再按相关规定程序经纪委书记或主要领导、调查人员签字背书后上报。

依据《办法》,河北港口集团纪委案件审理室会同纪检监察室对转办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特别是报结或应报结的“两要”件随机进行抽查,对抽查存在问题的,视情形按照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河北港口集团纪委明确要求,对转办件未实行统一管理或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将责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作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转办件压件不办或存在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检监察组织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岗位。(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