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采暖补贴15日开始发放

05.01.2015  10:38

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均可享受

本报讯 (记者 宋 钧)昨日,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2014—2015年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将于2015年1月15日—3月15日进行发放。

此次补贴发放分为三类标准:

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低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重点优抚对象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计费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四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指1954年以来参加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采暖费补贴 ,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即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计费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为配合全市拆迁工作,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原有住房已经拆除。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15号)精神,拟对这部分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的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现居住地供热方式,按照发放程序,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

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家庭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开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然后,持相关证件和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领取补贴。

此外,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四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采暖费补贴,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新参加集中供热的“三证”、“两参”采暖补贴用户,到提供供热服务的供热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领取采暖补贴。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