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防治大气污染 暂不规定机动车限购

28.09.2015  13:25

  9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是面对日益增大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我市从立法上作出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明确职责

  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张远林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行业领域和部门众多,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起草了《条例(草案)》。

  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厘清了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并强调在各主体各司其职的同时,要强化协同管理,特别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手段,突出扬尘、机动车、工业等污染防治,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本着立法的前瞻性、引领性原则,凡符合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精神,但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条例(草案)》都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企业环保搬迁、燃料和煤炭质量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严管餐饮烧烤污染

  张远林介绍,根据中国环科院和重庆市环科院对我市主城区大气污染物PM2.5来源解析结果,工业约占20%,交通约占29%,扬尘约占22%,生活约占16%,外来源约占5%,其他约占8%。

  目前,我市主城区已经完成锅炉煤改气4500台,完成236家钢铁、燃煤电厂、化工厂的搬迁,已经基本建成无煤区,但是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生活污染也相对严重。

  鉴于我市所有乡镇、街道均配备了环保机构和人员,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市政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管辖范围内露天烧烤、垃圾堆放,以及为社区配套服务的餐饮、汽修、五金加工等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协调。

  《条例(草案)》还规定城市建成区现有的饮食服务单位要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保持正常使用和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加工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规定扬尘治理联动机制

  扬尘污染是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根据科研机构解析,在冬季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占主城区PM2.5污染的比例高达41%。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扬尘治理联动机制: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行使处罚权,环保部门也可以行使处罚权,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应同时抄告该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避免同一事件多次处罚。

   暂不规定机动车限购

  目前,重庆市民对是否对机动车限购很关注。张远林表示,目前我市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在全国大城市中总体偏少(2014年为115万辆),且我市已经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因此,《条例(草案)》没有规定限购,只对黄标车规定了限行。

  为了控制尾气排放污染,《条例(草案)》对尾气净化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新生产机动车,在国家规定年限或者使用里程内的,由生产企业召回维修,销售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在用机动车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条例(草案)》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设定了罚则,以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例如,《条例(草案)》对在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违法新建、扩建钢铁、火电、水泥、燃煤锅炉等企业设定了较高的罚款额度——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