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通知调整房地产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04.03.2016 18:31
本文来源: 建设厅
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我国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我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抓紧落实通知精神,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办法。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办理纳税事宜。要通过部门间信息传递与共享,减少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的环节和负担。
我省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刘清波)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4.03.201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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