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装饰人造板材如何定性处罚
案情
日前,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流通领域装饰人造板材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其中漳州市芗城区某装饰材料商行销售的装饰人造板材有3个样品不合格,分别是细木工板(2440mm×1220mm×16mm合格品E2)的横向静曲强度不合格、胶合板(2440mm×1220mm×5mm合格品E2)的甲醛释放量不合格及胶合板(2440mm×1220mm×3mm合格品E2)的甲醛释放量不合格。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依法立案调查。
分析
本案应当如何定性处罚?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当事人销售上述3种不合格装饰人造板材的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定性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适用的情形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本案中不合格装饰人造板材的危害程度不及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儿童玩具、医疗器械等商品,不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定性处罚可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当事人销售上述3种不合格装饰人造板材的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分别定性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适用的产品标准范围不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仅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五十条所指的不合格产品主要指产品掺杂、掺假和以次充好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主观要件不同,第四十九条不要求具备主观要件,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具体到本案,当事人销售的胶合板(2440mm×1220mm×5mm合格品E2)及胶合板(2440mm×1220mm×3mm合格品E2)不合格项目均为甲醛释放量,检测依据标准是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这个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甲醛释放量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问题,应当区别于一般的质量瑕疵问题,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细木工板(2440mm×1220mm×16mm合格品E2)不合格项目为横向静曲强度,检测依据标准是GB/T5849-2006《细木工板》。这个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在调查中,当事人供述该批细木工板是从一名上门业务员处购买的,产品没有任何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将不合格产品当合格产品销售,属于过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
此外,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胶合板、细木工板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存在牵连或吸收等问题,因此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不合格板材的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分别处罚。
办案体会
在收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检测报告后,首先要对照检测报告的不合格项目判定依据是否适用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果属于该种情形就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范围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必然针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国旗;在行业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中也可能有强制性的要求。因此,要根据标准的内容对照所检测的项目,判断产品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范畴。
如果销售者履行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产品进货渠道正常,产品合格证、其他标示齐全,但以销售者的基本常识无法判明产品是否存在内在质量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认定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缺少主观要件,定性不准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的行为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条处理。销售者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应当承担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举证责任,并且所提供的证据应具有充分性的特征。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 张豫闽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