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强化“铁腕治超”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11月18日下午,全省治超办主任会议在省会召开。会议提出,要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公路治超违法犯罪行为,整改和规范治超执法工作,全面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执法问题。会议强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以“铁腕治超”的精神,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严厉打击公路超限超载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苏蕴山,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高金浩,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治超领导小组成员、治超办主任、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普清主持会议并宣读《严厉打击公路超限超载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整治方案》。
苏蕴山在讲话中强调,抓好治超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必须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协同推进,各市、县政府要抓好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协调合作,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二是执法整治到位。要严厉打击破坏治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要加大整治力度,集中查处一批“车托”“路霸”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办案专项行动,对治超执法人员逐一摸排,深挖“车托”背后的保护伞,彻底斩断超限超载的利益链条;要集中整治各类违规执法行为,通过不定期明察暗访、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视频监控等办法,对 “月票”“年票”等乱作为行为以及放任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等不作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三是队伍整治到位。要立即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清查摸排,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职业化、治超站所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要建立长效治超机制:省治超办要协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抓紧研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治超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执法流程、处罚标准、问责办法,确保各项执法工作有规可依、有效开展;各地要切实保障和落实治超执法工作经费,完善软硬件设施,从源头上预防趋利执法行为的发生。四是督导检查到位。省治超办要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全程跟踪督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快速整改问题、查办案件;对集中整治期间行动不积极,或治超执法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高金浩在讲话时强调,要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治超执法整改行动。一要严厉打击破坏治超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治超执法环境。各地要对本区域内出售“黑车牌”、带车闯关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摸清违法人员活动规律;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举报涉路涉车违法犯罪线索,敦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交通部门要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及时向其提供“车托”线索,坚决惩治涉路涉车黑恶势力和痞霸团伙。二要整肃队伍,坚决查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绝不姑息、绝不护短、绝不袒护、绝不放过的原则,对存在的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问题追查到底,重拳惩治,坚决斩断超限超载黑色利益链条;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做好与公安、检察、纪检机关的协调联动,深挖“车托”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规范执法行为,集中整治违规执法问题。要严格执法程序:采取固定检测为主、流动巡查检测为辅的方式,对通行车辆进行检测;严格按照处罚程序实施处罚,调查与处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卸载到位后方可处罚放行。要规范罚款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等处罚收费标准,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主体实施罚款和收费时,严格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实现检测、开票、收款三分离。要集中整治出售“罚款月票”“月票式处罚”等违规执法问题:对治超执法部门存在的乱作为、不作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狠抓问题整改,严肃处理责任人员;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要严明执法纪律,树立良好的治超工作形象。各级治超执法人员一定要严肃执法纪律,严格执行全国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和我省治超工作 “二十条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执行到位;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教育,细化制度,强化管理,培养执法人员举止文明、纪律严明、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树立治超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张士良在讲话中就活动开展提出了要求。
省治超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局、省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省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主要和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省公安厅刑侦局、治安局、交管局主要和分管负责同志,各设区市及辛集市、定州市治超办主任,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及路政、运政、交警有关负责同志共140余人参加会议。(刘丽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