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工资集体协商,还得有“金刚钻”
工资涨不涨,奖金怎么发?今后这些问题不再单纯是企业说了算,职工和企业负责人可以平等地“讨价还价”了。——日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公布《西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2月14日《华商报》)
现在就说职工和企业可以平等地“讨价还价”,似乎有点过于乐观。因为自“工资集体协商”概念提出以来,还没有过协商常态令人折服的“典型”。尽管《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要求,劳动保障部也在15年前制定出台过《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至今一个法定的“办法”,依然需要地方出台《条例》强化细化,本身就是对执行情况不很理想的折射。这种情形多了去了,想想年假,想想节假日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政策的落实情形,你懂的。
当然这也更加反衬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为了使这部法律制定得周密、执行得顺畅,就得在干什么、怎么干等方面理理清楚。
干什么没得说的,就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在内,甚至还有职工福利。多长时间协商一次?特殊情况如何启动?所有这些,都应该界定清楚,不能规定得过于“原则”。怎么干就是具体怎么协商,方案怎么提出,谁来提出,谁来协商,协商不成怎么应对。再就是企业对协商不感兴趣、压根就不协商怎么办?没有刚性措施紧紧跟进,恐怕就是一纸空文。
不能说现在企业用工,工资待遇没经协商,反倒工资待遇是所有应聘者排位第一的诉求;也往往是企业招聘的“卖点”。但工资集体协商,强调的是“集体”,只有集体抱团,才能保障员工的利益,避免被企业各个击破。因为一般来说,员工很难和企业具有相互平等的地位,有些信息也不对等。比如企业尤其是民营个体企业真实盈利状况,就是一个不便公开的秘密。而经营情况,恰恰是工资协商的基础。但无论如何,建设合作双赢的理念和机制,才是企业之树长青的秘籍。但凡处处算计员工的企业,都不可能行之久远。同样,员工愿意和企业风险共担,不但协商涨薪,还会协商降薪,才会构建温馨和谐的劳资关系。这个关系,又是企业活力的源泉。
就目前大多数情况看,要想使这一机制健康有效,员工不但要有“协商权”,而且要有“弹劾权”,即应对协商不成的能力和保护自身安全的措施。集体协商,本来就是一场博弈,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省得羊肉吃不成反惹一身骚。弄得不好,被企业弹劾(解雇),也是已经有过的教训。再有就是,倘若监管部门仍然秉持“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那么工资集体协商,很可能还是一个镜中月水中花,看似好看,不顶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