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05.03.2018 14:11
本文来源: 卫生厅
从3月1日起,《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开始施行。其中规定, 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范围,并联网结算。
《条例》明确,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满足社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签约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挂号、就诊、缴费、检验、取药、转诊、住院提供优先服务和便利条件,为高龄、重病、失能、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并提供导医服务。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诊察费。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减免普通诊察费。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就医诊疗费。提倡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5.03.201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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