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出养老机构管理组合拳

05.05.2019  14:00

  近日,《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施行。《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

  《办法》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养老机构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相对集中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者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配置相应的养老机构。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办法》提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

  《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对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补贴资助、考核评价的依据。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养老机构设立终止、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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