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妃甸工业区环保产业园配套标准厂房二期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

05.06.2014  16:05
 

冀海函〔2014〕125号

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曹妃甸工业区环保产业园配套标准厂房二期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海洋局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核准意见:

一、拟建项目位于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内,滨海大道工业段(原北环路)以南,河北三路延伸以北,运城路以东,占用海域面积0.9673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项目主要建设单层标准厂房、多成独栋科研生产厂房、科技综合体及配套动力设施,总投资1581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所占比例0.6‰。

二、经审查,该报告表基本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和技术导则的要求,可作为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和营运期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拟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及投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从海洋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严禁施工队伍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排海。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处理,严禁排海。

四、按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运行或试运行前应向有关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五、唐山市海洋局负责拟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海洋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