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鄂湘强调:努力实现海事审判新的历史跨越
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挥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暨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出席会议并讲话。万鄂湘强调,海事审判的未来与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创新,要抓住司法改革重大历史机遇和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机遇,充分发挥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实现海事审判新的历史跨越。
万鄂湘指出,三十年来,我国海事法院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迅速发展完善,建立了一套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海事审判体系,海事审判队伍具有司法保障体制层级高、法官素质高、案件管辖级别高、审判专业化水平高、国际国内认可度高等“五高”特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大量海事案件,为国家改革开放、航运贸易、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万鄂湘强调,海事法治是国际航运中心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海事法治建设及其在国际航运中的话语权,在未来全球国际航运中心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关键性作用。要在海事法治的质量及其国际影响力上下功夫,牢固确立我国在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要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适时推动海事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始终保持我国海事法律的科学性、时代性、国际性、先进性,为不断增强中国海事法治的国际影响力提供制度保障。
万鄂湘强调,海事审判队伍肩负着捍卫国家海洋主权、国家重大政治经济利益、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国际形象这一重大而特殊的历史使命,要加快培养国际化海事司法人才,有重点地培养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应对处理重大国际海事事件、参与制定国际海事公约和规则等三个方面的综合能力,确保海事审判队伍既能公正高效办案,又能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捍卫国家重大利益。
周强在讲话中指出,三十年来,海事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依法行使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审理了大批海事海商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国海事审判的良好国际形象,为促进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周强强调,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海事法院要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要坚持狠抓审判执行工作这个第一要务,依法妥善化解各类海事海商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开放的良好法治环境;要加强对海洋环境和通海水域环境的保护,依法审理好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维护海洋生态文明。
周强指出,长期以来,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及审判机制不断发展完善,有力促进了海事海商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并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提供了有益实践参考。要紧紧抓住中央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历史机遇,按照符合中央司改方向、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现实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符合海事审判特殊要求的原则,积极推进海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进一步完善海事法院管辖制度,积极探索将相关海事行政、海事执行案件和其他涉海民事、刑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的新模式。
周强强调,要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进一步增强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要坚持国际国内普遍认可的、有利于国际航运贸易发展的价值取向,准确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有效维护国际航运和贸易秩序;要坚持审判公开、公正、高效原则,努力提高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依法处理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促进国家外贸、航运事业发展的关系,公正裁判涉外海事案件,树立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推进海事司法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信息技术全面应用,努力实现海事审判现代化,向全世界展示中国现代司法文明。
周强要求,要加强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海事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要通过逐级遴选、公开选拔等方式,从全社会公选优秀人才充实海事审判队伍;要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经贸、懂外语、懂航运的复合型海事法官队伍,造就一批能够站在国际海事理论前沿、在海事审判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海事法官,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公约和规则的制定,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坚守司法职业良知,确保海事法院队伍清正廉洁。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会上播放了《中国海事审判30年》专题片,该片回顾了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年的历史,总结了三十年来海事审判的成绩和经验,引起与会人员强烈共鸣。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宣读了《关于对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出席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保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海洋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高校和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航运和保险企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国十个海事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09月03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