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玲:宪法宣誓制度“激活”宪法信仰

31.10.2014  13:51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人民网10月28日电)

    如果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战略”比喻为一次伟大的航程,那么会议所确立的“宪法宣誓制度”就如同航程上的“领航船”,将引领法治中国行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海之中。用“宪法宣誓制度”激活国家与公众的宪法信仰,是宪法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

    自1982年宪法实施至今已有32年时间,扪心自问,宪法是什么?带给我们什么?除了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名词之外,是课本上的政治概念之外,还有什么?从纸面到现实,需要多远?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十二次提及“宪法”一词,对于“宪法实施”是更加强调。“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宪法信仰的“激活”方式,只是一个初始。只有如此,才能让宪法走下“神坛”,进入公众视野,百姓生活之中,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如果没有宪法信仰,以法治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终究无法实现。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如此看来,真正的宪法是根植于整个国家与社会公民的信仰之中,而非简单的形式。“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是宪法权威的展现,更是宪法信仰的奠基,更是对宪法的敬畏与内心崇尚的法律约束。宪法信仰,从国家信仰到民众信仰,都是宪法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从历史传统来看,受中国两千年历史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思想禁锢,无论是国家或是民众,都迷失于“权大于法”的社会现实之中,“统治阶级工具理论”更是弱化了法律的真正价值理念,使应有的法律信仰理念无法与“权力至上”相抗衡。而缺乏民众信仰的宪法,不仅难以深入人心,无法发挥“权利圣经”的作用,更是无法达到统领国家法制统一与权威的政治功能。

    “激活”宪法信仰,“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个开端,还需要在深化宪法实施上做“真文章”,否则,宪法只是“沉睡状态”的文字,宪法就信仰无从谈起。宪法实施,就是要将宪法上面空洞的文字、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如此以来,宪法的执行、适用与监督成为实施的重点,而当前,由于我国缺乏专业的宪法执行机关,只是笼统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还行使此项职权显得有些孱弱,迫切需要专门、专业的宪法机关来行使执行、适用及监督职权,如此以来,才能让“宪法信仰”落到公众看得见的地方。

    宪法信仰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宪法信仰的培育还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公平公正之中体现,还需要社会每一个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律价值的感同身受,需要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道路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