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25.12.2015  10:48
   中国绿色时报12月25日报道(记者 尚文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对2002年出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各省(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需在2016年3月底前,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到位,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支付的补偿标准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得不到有效恢复。两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重新调整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通知》要求,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通知》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