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个部门联合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

10.11.2015  09:42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税收违法企业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11月9日,记者从市国税局稽查局了解到,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相关要求,目前该局已对5起达到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这5起案件的当事人将受到来自21个部门的联合惩戒。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是一份什么样的文件?税收违法企业为何会受到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国税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

21 个部门联合惩戒税收违法企业

“《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和实施,是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推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合力的重要举措。”市国税局稽查局审理科科长乔新永说,通过多部门联手对税收违法企业联合惩戒,可令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去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21个部门都是谁?联合惩戒有何作用?乔新永告诉记者,21个部门分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

他说,联合惩戒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旨在加大当事人的税收违法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构建良好的税收环境,“其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运用诚信手段全面推进纳税诚信体系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介绍,《合作备忘录》签署后,市国税局稽查局深入落实《合作备忘录》精神,全面推进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实。对涉案企业,不仅按照税务规定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且将相关信息向与涉案企业有关的其他20个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通过实施联合惩戒,不仅使涉案纳税人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压力,大大提高了纳税意识和风险意识,对其他纳税人也形成了无形的压力,可有效促进纳税人依法、及时纳税的遵从意识。”乔新永说。

纳税信用级别共分四级评审

联合惩戒采用何种形式实施?对于税收违法企业的认定和相关信息,其他部门如何获得?据乔新永介绍,根据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税务部门每季度在公布税收违法企业信息的同时,向各相关部门通过光盘传递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专线传送方式。

相关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后,迅速将这些信息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单位,并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

那么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对税收违法企业将首先采取什么样的惩戒措施?乔新永表示,税务部门将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乔新永解释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对纳税人实行纳税信用评价和分级管理。其中,将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对于D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同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多举措限制欠缴查补税款当事人

在税务部门对税收违法企业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其他20个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对税收违法企业或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的相关措施。

据乔新永介绍,根据《合作备忘录》规定,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主要措施有:阻止出境。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税收违法“黑名单”有标准

被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都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部门将其称为“黑名单”,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在我市,如果税收违法企业具有下列七种行为之一,即会被我市国税部门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而列入“黑名单”,并受到联合惩戒。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据介绍,今年以来,市国税局稽查局已认定5起税收违法案件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对其进行了公开曝光,按照税务规定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向与涉案企业有关的其他20个部门进行了通报,将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