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07.07.2014 19:07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住房建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认识。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关键举措,对于提高我省养老服务工作水平,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市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三、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把好审查关、监督关。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提出检查核验意见。
五、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协作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和老龄办等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各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对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提出建议。各市老龄办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并给予指导。
六、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宣传工作。各市建设、规划、国土、民政、老龄办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注重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当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处室及联系人,于2014年7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详见建设部网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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