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月25日,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施行。随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条例》进行解读。
新《条例》细化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加强了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在城乡规划的制定方面,新《条例》规定,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此外,为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的问题,新《条例》还规定了推进“多规合一”的内容。
针对城乡规划建设中出现的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违规违法现象,新《条例》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针对一些镇、乡和村庄规划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不断流失等问题,新《条例》加强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增加了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规定,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要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审批。(杨文娟 刘常俭 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