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12种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26.02.2016  10:24

  2月25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集辖区通信行业(运营商)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等,召开行政约谈会。2015年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通信类服务投诉5878件,占全部服务类投诉的41.5%,排名第一。

  据介绍,根据近期掌握数据,梳理出目前通信行业普遍存在的,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3大类12个方面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违规问题。

  5种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行为1: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运营商通过签署包含搭售固话、手机终端、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其被搭售产品。

  行为2:上网服务附加宽带上网与手机或固话关联停机的交易条件。只要手机、固话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同时还要求必须每月缴足保底消费的手机话费,否则关联停机、停网等。

  行为3:运营商在手机上网套餐服务业务中,存在套餐档次设置起点高、跨度大、套餐结构设置不合理、套餐内外收费差距大等问题。在没有实现携号转网的客观限制条件下,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强制对消费者套餐资费每月剩余流量清零。

  行为4:运营商在开展定制手机、合约机手机业务中,故意设置技术壁垒,强制消费者只能使用其提供的业务,不得使用其他运营商提供的同类服务。

  行为5:运营商对手机吉祥号码保底消费,资费政策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3种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为1:运营商采取赠与学校领导、班主任、联系人老师话费的方式,向广大学生强行推销“校讯通”、“家校通”、“翼校通”等产品。

  行为2:采取投资铺设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红线内通信线路的方式争取通信业务交易机会,且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大客户等约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允许其他通信运营商使用其电信网络,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行为3:采取大额度赠送手机、话费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集团客户争取开展通信业务合作机会。

  4种行为涉嫌违反《消保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

  行为1: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几乎所有的运营商合约手机中,都被强制安装了不可卸载的非必需应用软件,其本质就是强制搭售。再比如在促销活动中,加上“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行为2: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比如:“本协议双方对赠送产品质量已经确认完毕,消费者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换,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负责。

  行为3:通信企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印刷品广告,通过数据对比、服务功能对比等方式宣传推广自己的经营服务,但是数据、服务来源模糊、不准确。

  行为4:通信企业仍然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商品;有些商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