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标注“千足金”“万足金”如何适用法律

17.03.2015  21:51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2012)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国内生产销售的首饰中贵金属的纯度范围、首饰产品标识和贵金属首饰的命名方法等有强制性要求:(1)贵金属首饰应按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品种的内容命名。(2)首饰产品上要打印记,印记内容应包括厂家代号、纯度、材料以及镶钻首饰主钻石(0.10克拉以上)的质量。首饰由于过细过小等原因不能打印记时,应附有包含印记内容的标识。(3)贵金属含量与纯度是两个不同概念。含量是贵金属质量分数的具体值。纯度是贵金属元素的最低含量,是贵金属质量分数在某一范围内以千分数表示的最小值,是一种名称。纯度以最低值表示,不得有负公差。黄金纯度的表示方法,包括“916”或“22k”、“990”或“足金”等。
  
  该项国家标准在2000年修改之前,对黄金首饰纯度最高命名为“足金”,即金含量不低于990‰的,即使达到999.9‰,其纯度都只能表示为“990”或“足金”。2000年修订该标准时,新增“千足金”这一黄金首饰纯度最高命名,即金含量不低于999.0‰的首饰称为纯度“999”或“千足金”。

  2015年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2012版该标准的第1号修改单,取消了纯度中的“999”或“千足金”名称,黄金首饰纯度最高命名恢复为“990”或“足金”,并要求首饰名称只能包括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和首饰品种4项内容而不得前缀或后缀其他内容。

  这一修改单设置了15个月的过渡期,自2016年5月4日起停止执行原标准相关条款。也就是说,自2016年5月4日起,即使金含量达到999.0‰甚至999.9‰,其纯度也只能标注为“990”或“足金”,不能再标注或宣称“千足金”。经营者标注或宣称其首饰金含量999.0‰甚至999.9‰,只要属实,就是合法的。

  那么,如果经营者在2016年5月4日之后仍标注或宣称“千足金”,或者现在标注或宣称“万足金”的,该如何适用法律呢?能直接认定为虚假表示、虚假宣传或虚假违法广告吗?下面笔者简单谈一下个人看法。

  第一,若经查实当事人经销的首饰金含量低于999‰或低于999.9‰,但其首饰印记或所附标签上分别标注“999”或“千足金”、“999.9”或“万足金”的,应认定该首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或以次充好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查处。

  第二,若当事人在首饰印记、首饰所附标签之外的场合,如利用标价签、现场告示、宣传单、现场口头介绍、互联网网页、户外广告、电视广告等宣称其所售首饰为“千足金”或“万足金”,但经查实其首饰金含量低于999‰或低于999.9‰的,应认定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者《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查处。

  第三,若经查实当事人经销的首饰金含量确实不低于999‰,或者不低于999.9‰,其首饰印记或所附标签上分别标注“999”或“千足金”、“999.9”或“万足金”的,不能认定其首饰为不合格产品或以次充好产品,也不能认定构成虚假表示,而应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首饰产品,适用《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予以查处,即责令其停止销售、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若经查实当事人经销的首饰金含量确实不低于999‰,或者不低于999.9‰,其首饰印记或所附标签按规定标注纯度“990”或“足金”,但利用了现场宣传、互联网网页、户外广告、电视广告等手段分别宣称其所售首饰为“千足金”或“万足金”的,应认定其首饰本身无问题,也不构成虚假宣传或虚假违法广告,但违反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之规定。不过,对广告宣传中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设定行政处罚,目前来看,最好是采取行政告诫、行政规劝等方式予以行政指导。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黄璞琳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