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进一步促进技术交易的思考与建议

14.07.2014  11:0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的要求,恰逢今年中国技术市场开放30周年,全国的技术交易量从1984年的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7469亿元,占全社会R&D支出比例已达63%。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改革的环境带动下,技术交易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要进一步繁荣交易活动,鼓励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源头释放创新活力,离不开完善的政策体系支持。国家现有的针对技术交易供需双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优化资源配置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以至于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些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条例来激励技术交易活动,但还是缺少了对创新主体的内在驱动力。

根据对近几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数据分析及笔者对从事技术贸易单位大量走访调研,就新时期进一步促进技术交易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

1、建议扩大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将独立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纳入增值税免征范围,从“两技”扩大到“四技”。目前技术交易过程中只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在增值税减免范围中。近几年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的成交金额已基本持平,2013年全国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首次居四类合同首位。技术咨询和服务同样是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重要方式,是实施高质科技服务的重要手段,并且在新形势下很多科技型企业正在实践从制造型向服务型转型,从单纯的产品到构建公共服务平台转变,更加需要政策去支持创新主体加速技术进步和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2、建议从技术转让中的实际情况出发,将技术秘密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重新纳入所得税优惠范围,并且放宽使用权转让中“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规定。每年约有70%的技术转让是发生交易双方之间的技术秘密转让,以2013年为例,当年涉及专利的技术转让合同仅占全国成交额的7.63%。企业出于知识产权保护或者研发周期长等原因,技术秘密相比于专利更为普遍的存在于研发领域,在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将大量的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转让被排除在外。

3、建议增值税减免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2012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逐步由部分城市扩展到全国,营改增政策执行后,技术交易中卖方享受免税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买方为抵扣进项税额倾向于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双方在增值税减免和抵扣中形成利益冲突。如果统一开具专用发票,实行即征即退,既保证技术交易卖方享受增值税减免,又保证买方增值税抵扣链条畅通。

4、建议将企业作为买方签订的四技合同支出直接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以来提升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流程复杂和限定的加计扣除范围窄等问题也进一步显现。相比于目前技术交易中卖方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的操作流程,买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手续更为复杂。如果买方企业产生的四技合同支出直接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中,不仅可以激发交易过程中买方的积极性,并且卖方单位将合同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之后,买方企业同样可以凭借合同和申请认定表直接到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简化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