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范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 杜绝变相提高水、气等收费标准

23.04.2015  14:30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规范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道路、桥梁、供气、供热、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经营价格及管网工程建设费等收费标准,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价格不得擅自制定,调整民用价格必须召开听证会。坚决杜绝公用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捆绑项目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公用事业单位在拟调整经营商品价格时,应明确价格成本构成及利润率水平,不得虚列成本,不得以行贿等手段干预政府定价部门成本监审,降低公用事业定价的科学性、严肃性。严禁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项目,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费。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增强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提出,各级市政、照明、园林资质审批部门和燃气、供热、餐厨垃圾处理等企业经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排水许可、户外广告牌匾许可、临时摊位占道许可等所有建设城管许可审批部门,严禁利用审批权力“吃、拿、卡、要”,搞人情交易。坚决杜绝领导明示或暗示对不合规的企业予以照顾,或给审批负责人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审批程序。对在经营许可和资质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钱物、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的部门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全省通报并严格追究责任。(记者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