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华法院迅速落实民诉法解释推行“保证书”制度

05.02.2015  18:13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施行,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即组织民商事审判人员学习讨论,确保正确、统一、严格、有效适用该解释,更加积极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的,应当签署据实陈述、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根据上述规定,新华法院迅速行动,积极采取措施先行先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民商事审判主管院长为组长,各相关业务庭(处)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保证书制度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为该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审判力量。二是明确工作要求。迅速抽调业务娴熟的精干力量草拟了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需要签署的《保证书》和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签署的《保证书》样式各一份,工作组研究后经党组会确定。保证书以“誓言”的形式,当事人、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提供有关情况,如有意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愿负法律责任”,促进了保证书的规范化、流程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积极推广使用。由工作组牵头,将保证书样式批量印制发往各民商事审判人员,并要求各民商事审判人员依法适用,以警示唤起当事人、证人良心上的自觉,充分发挥该项措施预防当事人虚假陈述、证人作伪证的作用,促进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全民基本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