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15项政策助复工企业“轻装上阵”

11.04.2020  11:41

  记者从石家庄市财政局获悉,为发挥财税调控作用,石家庄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下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认真抓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15项减税降费政策的执行。

  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四个方面,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缓解疫情带来的员工失业等次生灾害,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通知要求,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进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通知强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记者刘赟 通讯员刘任杰、潘春雷)

编辑:【吴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