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开出首张50元“车窗抛物”罚单
邢台市抓拍、处罚的首例“车窗抛物”行为。
本报《“车窗抛物”有治没治?》报道刊登后(详见3月18日6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0月28日,邢台市开出了首张针对“车窗抛物”行为的罚单。该市交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以短信形式告知机动车车主郭先生,前往违法处理大厅接受50元处罚。
邢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何鹏向记者介绍,10月17日,郭先生驾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从车窗中向外抛扔了纸团,恰好被该市的数字城管移动视频监控系统抓拍到,视频清楚地记录下了郭先生的这一“车窗抛物”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机动车驾驶人,可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经城管和交管部门反复核实后,最终作出这一处罚决定。
“‘车窗抛物’不仅增加环卫工工作量,还会使其身处危险之中,一个随手扔在马路上的矿泉水瓶,就可能成为危及环卫工人的‘夺命垃圾’。”何鹏说,为解决治理“车窗抛物”城管部门无执法权和交管部门取证难的问题,今年9月,该中心正式启用数字城管移动视频监控系统,并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监控抓拍和市民举报的“车窗抛物”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这也是该市首次将“车窗抛物”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城管部门和交管部门联合执法,城管部门负责取证,交管部门负责处罚,解决了城管部门的执法难和交管部门的取证难。”何鹏说。
“抓拍、监控及市民投诉的‘车窗抛物’行为很多,但真正完全具备处罚条件的屈指可数。”何鹏告诉记者,该市将“车窗抛物”行为纳入机动车交通违法管理系统后,严格执行处罚程序,坚持证据确凿原则。譬如,每一个抓拍或监控的“车窗抛物”行为,至少得满足“显示具体位置、显示车牌照、显示违法行为”等条件,且得保存好视频证据。
“行车管住自己手,莫让垃圾窗外走。”为拓宽“车窗抛物”行为的采集受理渠道,该市积极开展杜绝“车窗抛物”宣传活动,并开通12319数字城管热线和微信公众平台,受理市民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立案派遣、处置核查等。此外,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还启动了视频立案,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合作,利用全市建成区内设置的2000余个摄像头,及时抓拍“车窗抛物”行为,并通过视频立案。“从长远来说,仍需要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下一步,我们还计划建立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行为奖励制度,让这种违法行为无处可藏。”何鹏说。(记者原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