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北法院判决首例恶意欠薪案件
11.10.2014 20:23
本文来源: 法院
将本应属于农民工的“血汗钱”挪作它用,甚至对有关部门的裁决不屑一顾,类似的恶意欠薪行为应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近日,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杨某某和刘某某合伙承包了由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某物流交易中心的部分工程,该工程完工后,杨某某、刘某某以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民工发放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人民币44万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但二人拿到钱后,仅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支付工资,其余大部分用于他处,导致35名民工未拿到工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经唐山市路北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该案依法进入诉讼程序,经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最终此案经路北法院审理,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依法维持了本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路北法院的判决让恶意欠薪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即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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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