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4类超速行为一般只警告 不罚款不记分
燕赵晚报讯(记者孙会芳 实习记者温慧茹)刘先生的汽车月底就要年检了,他到网上查了一下违法记录情况,准备提前处理了,但是其中一条违法记录让刘先生有点发蒙:既不记分、又不罚款。这条违法记录该怎么处理呢?
记者登录机动车驾驶人网站,查到了刘先生的这条违法记录,网上显示,这个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21日12时25分,地点在石铜路女子监狱路段,记分和罚款项下都是空白。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交管局有关人员。据介绍,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去年底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4种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既不记分,也不罚款。市交管局已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这4类超速违法行为一般只给予警告,不再罚款和记分。
这4种情形分别是: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市交管局有关人员解释,对于既不记分、又不罚款的电子警察交通违法行为,并不是不处罚,而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具体办理流程为:驾驶人携带本人驾驶证到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罚,工作人员打印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并把“警告”这个种类的行政处罚记录到当事人的驾驶证档案中。这样,既不记分、又不罚款的电子警察交通违法行为就处理完毕了。
需要提醒广大驾驶人的是,大家通过互联网查询到的电子警察违法记录,可能会和交管机关的记录有所差别,个别记录不准确,具体处罚种类和标准以交管机关的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