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张家口法院为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6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集中宣判了3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彰显了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力度。
被告人赵某、崔某均系外地人,在张家口市某写字楼租下临时办公房间,并注册了某传媒有限公司后,与他人合谋进行融资。他们先后雇佣人员组织业务团队,编造与某山泉水厂股权转让协议、经营和投资畲族文化城项目等,向群众做虚假宣传。并通过业务员上街发放名片、赠送礼品等手段吸引群众,后以付给投资人1.5%的月利息、0.5%的月分红、赠送礼品为诱饵,先后与93名群众签订抵押借款协议123份,骗取群众借款203万余元人民币。在吸收存款过程中,将存款挥霍殆尽。经桥东区法院依法审理,以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单位张家口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2014年1月,张家口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张家口市区、宣化区通过发放投资理财宣传单,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若一年期的投资年收益率为13——15%,非法吸收沈某等59名受害人人民币862万余元。经桥东区法院依法审理,以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对张家口市某投资有现公司处以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闪某,2003年5月13日注册成立了张家口某机械有限公司,建厂后虽说规模不大,但一直盈利。从2008年12月搬迁企业至张北某地后,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流动资金紧缺,市场不景气。2008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闪某以投资建设企业为由,许以月息1%——5%不等的利息回报,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王某、冯某、董某等1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约5435万余元。经张北县法院依法审理,以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家口法院在集中公开宣判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同时,还积极组织法官走上街头、社区、乡村、地头,通过发放非法集资案例、接受法律咨询、讲授有关法律知识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法官们结合自己办案的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形式和危害,以及犯罪分子惯用的骗人伎俩。一些群众听了法官们的讲述,纷纷表示自己不仅要学习,还要对身边的亲朋好友进行宣传,特别是这些宣传资料所涉及的真实案例、法律常识,让他们更易于学习和掌握法律武器。
据统计,宣传活动中法官现场为各界群众解答非法集资法律问题65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一万余份,营造了全民共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