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依法公开宣判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03.04.2018  22:56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名目手段繁多,花样不断翻新,严重危害公众资金安全,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法院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和我省一系列部署要求,始终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惩处了一大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8年4月3日上午,石家庄、邯郸、衡水三地法院公开宣判了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枣强县李维、聂辉、李红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枣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李维、聂辉与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资合伙成立了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单店即衡水亨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辉为公司股东。被告人李红担任业务经理。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守则,以河北九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为名,以存款可获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6年3月,李维、聂辉共向社会公众55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李红在职期间,其及其管理的兼职业务员共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聂辉、李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维还犯有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李维、聂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红系从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被告人聂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大名县王东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大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东岭在大名县王村乡东、西王二庄两村内,对村民承诺高息非法吸收群众存款,共非法吸收31名群众存款金额100.333万元,兑付本金89400元,报案损失金额913930元,后王东岭根据还款协议还款116760元,尚有797170元未归还。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王东岭投案自首。

大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王东岭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退赔集资群众部分存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东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樊丽娅等九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一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适用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严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告人,以及将非法集资款肆意挥霍或转移,拒不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同时,对判决前将非法集资款主动退赔或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的被告人,以及只是单位的一般员工,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二是加强法制宣传,进一步促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汲取教训,避免损失。三是积极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形成打击合力。

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谨慎选择投资渠道,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