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07.08.2015 16:11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提高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确保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现就我省推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一体化”提出意见如下:
一、“一体化”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个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承担。
(二)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申请进入“一体化”企业名录。
(三)鼓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优先选择”一体化”企业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
(四)“一体化”企业应当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应的专业服务队伍,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经营、财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
(五)“一体化”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
(六)“一体化”企业应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安拆告知、使用前的自检、使用中的日常检查及维修、保养。
(七) “一体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按要求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安全技术及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使用等操作人员。
“一体化”企业应当建立抢修制度,配置符合企业规模的抢修车辆、设备和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起重机械故障,杜绝带病运转。
(八)鼓励“一体化”企业建立企业起重机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
二、“一体化”企业名录管理
对符合“一体化”企业条件的,纳入全省“一体化企业”名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予以公布。
(一)申请受理。由企业填写《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企业申请表》(见附件),提供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符合要求的“一体化”企业,定期在全省公布。
三、 监督管理
(一)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一体化”企业条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向我厅反馈,经核实后从“一体化”企业名录中剔除。
(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创新和改革,对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今年年底前推开。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申报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0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7.08.20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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