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日起立案改革:审查变登记 百姓诉讼更便捷

30.04.2015  22:37

今年5月1日起,法院案件受理将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两个字的改变意味着什么?这种变化会对当事人诉权行使带来怎样的影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解读。

立案登记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当场登记立案。而在此前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受理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苏风雷:实行立案登记后,一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受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二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必须一次性全面告知。三是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文书。总之是对群众诉讼更加便捷。

需要提醒的是,适用登记立案的范围仅限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不适用此规定。此外,实行立案登记并不是不进行审查,当事人仍需提供必要材料,法院如果认为其不符合形式要件,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苏风雷:实行立案登记制,解决了一个入门难的问题,但并不是鼓励人们打官司。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诉讼成本高。不同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更好,法院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