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法院集中宣判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对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涉案的16名被告人中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有6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9名被告人分获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近年来,全市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四年来第五次组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在邯山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记者旁听了被告人段某某等7人处置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一案。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将收购来的废旧铅酸电瓶2345余吨,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经营的铸造工厂。黄某某、赵某某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并将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认识后,梁某某在明知郭、陆二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养牛场内的工厂和一套拆解炼铅设备租赁给郭、陆二人。郭某某、陆某某将从段某某处购进的814吨和从别处购进的155余吨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粉碎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郭某某、陆某某将粉碎后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陆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段某某、梁某某在明知他人拆解废旧铅酸电瓶用于炼铅的情况下,或向他人提供废旧铅酸电瓶,或为他人提供场地,为他人经营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证据裁判规则,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判处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彰显了我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震慑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污染环境案件,分别由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大名县、广平县进行审理,有3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余3起案件为通过私设的暗管、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