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9.06.2014  11:45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河北新闻网6月4日讯(记者李为华)7月1日起,河北全省将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于2015年1月1日停止使用。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变化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

    填写要求早知道

    各栏次填用要求:

    “纳税人识别号”栏打印购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完税凭证号码”栏用于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所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时此栏为空;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0”,系统开具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省国税局已经准备好 4S店暂未接到消息

    省国税局征管处负责人表示,目前省局已按总局要求落实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工作,确保7月1日正式发售开具。随后记者询问了一些4S店的工作人员,部分4S销售人员表示暂时没有接到要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