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开店逾期不还 担保人追偿获支持

08.08.2014  17:16

      借款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日前,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支持了担保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缺席判决借款人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担保人为其清偿的贷款本息5.3万元。

      2012年初,赵某某在县城租了一个门脸房准备开饭店。因资金短缺,赵某某让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王某某为其担保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万元,期限十个月。赵某某的饭店开业后,由于经营不善,中途关门停业,赵某某在向贷款公司还了部分利息后便不再过问。贷款到期后,贷款公司多次找赵某某结算贷款本息,可赵某某根本无力偿还。王某某作为担保人,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只好借钱清偿了贷款本息。为了追偿该笔贷款的本息,王某某不得已将好友赵某某诉至法院。开庭时,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王某某在清偿了贷款本息后,有权向赵某某进行追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