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部署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27.07.2017  02:42

7月1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做好民政部门贯彻落实工作,民政部近日印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专门进行工作部署。

通知指出,《条例》首次从立法层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作出了系统性规范,特别突出了对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和残疾儿童的保障。贯彻落实《条例》,履行民政部门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方面的职责,对于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从5个方面落实相关职责任务。一是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提高防灾救灾水平,加强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排查整治,努力减少自然灾害致残和伤害致残。二是提升康复服务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根据职责强化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和养老院康复功能,加强社区康复工作。三是扩大康复辅具应用,协调推进康复辅具研发和生产,完善配置服务网络,推动民政直属康复辅具机构建设和发展,普及残疾人急需的康复辅具,协调落实康复辅具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康复辅具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四是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儿童康复等相关保障制度,继续推进“明天计划”。五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积极培养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实施“福康工程”等公益性康复项目。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残工委成员单位职责,密切同其他成员单位沟通协作,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合力。要抓好学习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逐级组织深入学习《条例》,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知识、政策和措施。要促进信息共享,根据相关规范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补贴发放信息的记录监测、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加快推进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两项补贴发放等信息同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残联组织的信息共享。

据悉,为推动部本级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民政部还印发了部内分工方案,明确了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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