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27.03.2019  00:42
      2018年底,经广东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联合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日前,为切实解决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不足问题、推动广东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具体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地要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日程,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市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工作人员配备、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县、乡镇(街道)两级开展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和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主体,根据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办)可以购买社会救助等相关民政工作服务。

  在落实工作经费方面,《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各地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按照上年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并按时足额落实。

  在配齐经办力量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各地要合理确定县乡两级民政工作人员配备比例,配齐配强县、乡两级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其中,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具体配备比例如下: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乡镇(街道办)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

  在强化组织实施方面,《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现有民政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各县(市、区)采用“统一配备、统一管理,乡镇(街道)使用”的模式,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民政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工资标准应适当予以倾斜,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每人每年不低于8万元,粤东西北地区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并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工资层级及晋升制度。

  《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对照窗口建设、工作经费、人员配备等要求,深入排查调研,摸清现有工作力量底数,找准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破解措施,形成调研报告和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要至少召集一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本市、县(市、区)2019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