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念害人不浅 教训引人深思

20.10.2014  16:49

      我们在超市里所看到的琳琅满目的商品,都是超市向供货商订货,然后由供货商配送的。这是现在比较常见的运营经销方式。如果这个链条中的某些环节出现了纰漏,就会被不法之徒“钻空子”。

      苏某,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于2013年7月19日到石家庄某糖酒有限公司应聘,任司机兼业务员。具体职责就是每天按照公司的供货单开车送货,送货的时候也可以收取货款。同时自己也可以找客户进行销售,将销售单报给公司后,公司负责安排发货,并且领取相应的提成。按照公司的规定,收回的货款必须在当天或者第二天交给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登记上账。

      2013年8月1日,苏某对公司经理称某超市想要进白酒200件,要求先送货,半个月后结账。经理觉得这是个大客户,便同意苏某先送货。8月1日至19日,苏某便分四次从公司拉走四类酒品,共计172件,价值4万余元。8月21日苏某称给该超市送完余货后来公司结账,并且还替业务员郭某送了货。8月22日苏某将送货的面包车开回公司,把车钥匙交给经理的妻子。此后苏某不再上班,电话也欠费停机,销声匿迹。郭某与客户核对后,发现客户已经结款,至此苏某的侵占行为暴露。公司想方设法找到苏某的妻子和父亲,要求苏某还款。苏某多次推脱后,在9月16日返还公司3000元。此后,苏某又杳无音信,于是公司便报了警。

      裕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职务侵占案,根据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涉案物品价值42800元,苏某将172件酒出售,所得货款全部挥霍。而且公司另一位业务员郭某客户的货款2160元,也被苏某非法占为己有。2013年9月16日,苏某返还公司3000元。案发后,2014年1月9日苏某的父亲替其退赔公司40000元。苏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的被告苏某现年24岁,正是青春年少的好年华,也是创业的好时机。由于其一时贪念,利用公司收回货款时的管理不严,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此,法官告诫年轻人要勤劳致富,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