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免试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冀财会﹝2014﹞28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免试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表;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的复印件;
5、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复印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6、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以上证件、证书和文件的原件,审核机关审核无误后退回所有原件。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表;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的复印件;
5、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以上证件和会计档案的原件,审核机关审核无误后退回所有原件。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表;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以上证件和证书的原件,审核机关审核无误后退回所有原件。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财政厅受理申请后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网或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通知申请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办理时间
自2014年7月1日起工作日均可办理。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中心,石家庄市新华区华西路21号。
五、办理时限
省财政厅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咨询电话
0311-66651698,66650829
七、其他事项
《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表》等相关表格可在河北省财政信息网--网上办事--下载专区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