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十条”力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4.08.2015  13:11
      日前,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对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省财政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吸引省外人才来我省创业。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我省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评审后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审后给予50万元以内的补助。
      引导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升级,各类相关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强化科技资金聚焦。加大各类科技专项(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其中2016年起省级科技部门管理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每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助额度应不低于年度专项预算的80%。
      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发展股权投资。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参股设立1亿元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和配套服务。省财政安排1亿元支持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向科技成果转化集中。省财政注资3000万元,扩大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增加投资资本供给。鼓励各设区市财政对接省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成立和放大本级风险投资资金。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执行省级财政奖励政策,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实施贷款风险补偿。省财政整合5000万元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市、县(市、区)风险补偿资金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采取业务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发展政策性科技融资担保公司。
      减轻税费负担。简化程序,落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项不合规收费。
      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通过购买服务、业务奖励等方式,扶持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和新兴创业载体等各类专业机构发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认定培育、创业孵化、科技咨询和电子商务等服务。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省、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创业培训和中介服务等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补贴最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