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调解协议履行 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09.02.2015  17:59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却不履行给付义务,最终在崇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努力执行下,被执行人不仅退还了申请人全部购房款,而且加倍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008年1月11日,王某与崇礼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协议书》。该购房协议约定,崇礼县某实业公司应当在2008年7月15日前交付住房,若不能按时交付,崇礼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向汪某支付延期交房的损失,金额按全部购房款年息6%计算。同年1月28日,王某支付了13万元购房款。但是,在此后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崇礼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所售房产一直停工,王某与公司多次协商退款和赔偿问题均无果而终,只好诉至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协议明确了给付期限和利息,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达成调解协议后,崇礼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却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王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崇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协调解决执行事宜。并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崇礼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协议生效后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即应当给付王某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87250元。在释明相关法理后,崇礼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如数履行了给付义务。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