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
为便于税费统管,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字【2013】265号),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全省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含)前。我们将于6月27日统一在征管、网报系统中批量修改。各级征收、管理单位也将及时核实调整完毕,确保7月份按新的征收期征收费款。
特此通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