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拓宽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渠道

12.04.2019  18:11

     为拓宽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渠道,推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工作社会联动,日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组织构架、队伍管理工作机制。市中院确定民一庭作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业务庭,市妇联确定妇女儿童权益部作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业务部门,并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同时,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选拔上岗、培训、动态管理等制度,对参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定期考核评价,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不适合调解员工作的及时调整。

  规定提出,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联动衔接工作机制。对于已经登记立案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市中院业务庭或者诉前调解机构引导,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市妇联指派妇联干部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进行调解。对已经进入诉讼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市中院业务庭可以邀请市妇联指派妇联干部或婚姻家庭调解员参与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由市妇联调解员为双方当事人出具和解协议书。如当事人需要法院确认的,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规定明确,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保障工作机制。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侵权情形的,市中院应及时向市妇联通报情况,指导帮助被侵害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法惩处侵权行为。对经济困难或遭受暴力侵害和侵权侵害的妇女儿童,积极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加强心理咨询工作,引导当事人阳光心态、理性地面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市中院、市妇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普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浓厚氛围。

  规定还要求,各县(市)区法院、妇联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