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全省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
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措施
调动全省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
■设立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使用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帮助本地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
■对在多家银行举债的企业,建立最大债权行牵头的共进退制度,做到信息充分沟通,步调协调一致,统一政策取向
■为防止个别机构的不合理抽贷、停贷、压贷、断贷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任何一家金融机构抽贷,都必须向协调小组报告
河北日报讯(于洋)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院、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推出一系列举措,努力调动全省金融资源,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保持信贷投放的合理持续增长
《措施》明确提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取信贷投放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在本系统全国排位不降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持续增长,实现“三个不低于”,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设立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使用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帮助本地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整合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建立与“新三板”批量推介、批量管理、批量挂牌机制,建立在冀券商与拟上市企业联推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发挥保险业的保障支持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在园区设立经营机构,开发低费率的保险产品,推行“银行+科技企业+政府+保险”融资模式,积极推动在省级科技园区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方面“减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物顾问费、咨询费等,落实收费减免规定;另一方面“让利”,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特别是对生产经营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督促和引导银行业机构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有效解决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水平定期进行集中排查,对费率过高和乱收费行为分别依法纠正、处罚。
(四)建立金融协调服务机制
建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金融办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银企对接活动,推动担保、风投、保险、信托等多种融资形式的融合。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发展情况制定专门措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资金需求,应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对生产经营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及时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对在多家银行举债的企业,建立最大债权行牵头的共进退制度,做到信息充分沟通,步调协调一致,统一政策取向。为防止个别机构的不合理抽贷、停贷、压贷、断贷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任何一家金融机构抽贷,都必须向协调小组报告。
建立金融诉讼协调机制,加大金融机构维权力度,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建立产业信息沟通机制,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适时向金融机构发布,传递产业信息,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
(五)加强金融形势研判
《措施》最后要求,加强对金融形势的研判。一是定期分析研判金融运行情况。各地要着眼金融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加强全省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重点关注对存贷款增量、结构变化,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中小微企业融资、“三农”融资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按月提供数据、按季度提供分析报告,以便提供决策参考。二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在金融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信贷政策投向的调整、大额授信的变化等情况,在不涉及内部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省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要及时掌握总行(总部)政策变化,加强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衔接。
转载:《河北日报》(2015年08月11日)01、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