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收养法17年未修改,诸多规定已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收养需求 孩子,抱你回家有多难

16.09.2015  15:53
  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1998年作过一次修改,此后17年再未修改,如今有些内容有必要予以修改。

  降低收养人门槛

  解除“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等收养条件的制约

  “计划生育是收养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之外,收养人均受‘无子女’以及‘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的制约。这样的规定,虽考虑到未成年人对新家庭的契合尺度,本质上是‘生一胎’的要求和体现。

  但自2009年开始,很多地方开始实行“单独二孩”政策试点,这就意味着收养法依据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明确规定,凡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另行收养,从而将不受一个子女限制的收养人范围由华侨扩大到更多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这样合理的变动将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提供被收养的机会,也符合收养法的立法宗旨。”夏吟兰说。

  扩大被收养人范围

  提高被收养人年龄上限,明确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可被收养

  依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只有3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对于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儿童,由于既不能证明是被父母遗弃,又不能证明已丧失父母,因此他们不能被收养。如果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他们便只能一直呆在福利院,特别是一旦超过十四岁,便再无被收养的可能。

  夏吟兰建议,“除了现行规定的3类未成年人之外,可增加一个兜底条款,如‘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可以被收养的其他未成年人’,通过司法或民政部门的裁量,为那些不符合现行收养法规定、却有被收养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同时,对于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应提高至18周岁,这样更能与其他法律衔接,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完善收养后监督机制

  增加跟踪回访规定,设立收养观察期

  现行收养法主要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对于收养后续事宜并没有相应的规范条款,对于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侵犯行为,并没有惩治手段。

  “在国外有试收养阶段和回访机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并撰写报告,提交给法庭,以确保被收养人适合收养家庭,收养人善待被收养人。在试收养阶段,社会工作者提交的报告是法官决定是否可以正式建立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夏吟兰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费安玲表示,“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跟踪、回访,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她建议,在今后收养法修改时,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如规定一年的收养观察期,其间发现不适合收养的,法官可以判定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