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从10方面规范行政应诉行为——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河北法制报讯 (周欣艳 刘小林 安红喜)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应诉涉及的10个方面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据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左志国介绍,《意见》的出台,为规范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应诉行为提供了规范依据,对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积极履行好行政应诉法定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好行政应诉法定职责。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要尊重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召开协调会、发内部文件、会议纪要或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或要求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3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提交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努力提高答辩水平,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交的证据全面、准确。
4行政机关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而未出庭的,要对未出庭原因作出说明。
5行政机关应予以配合 促进案结事了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充分做好出庭准备,做到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院依法开展调解的,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积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同时,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促进案结事了,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
6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被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被诉行政机关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决定不上诉或法院终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应当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7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相关部门应共同做好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应诉工作应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求案件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不得拒绝。行政应诉工作由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办理的,法制工作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前,可征求行政复议机关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指导。
8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 将法律人才充实到应诉岗位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明确行政应诉机构,将具有法学学历背景、特别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岗位。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可采取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培训、购买社会法律服务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的行政应诉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9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按期向法院反馈办理情况。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实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10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 相关责任人员,将严肃处理
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故不予提交证据、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