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谁有权处置查扣的财物?

14.02.2015  13:45

  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执法权行使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仅要有法律根据,而且还要遵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行使。这就意味着,即使合法的执法行为,也不能一扣了之,而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执行。

  近日,北京市一街道办将查扣上万元物品800元卖给废品站,引起媒体关注。的确,近年来,因被有权机关罚没、扣押物品损毁灭失而引发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呈上升趋势。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典型的案件中,执法人员行使强扣财物的权力,本来是合法的,但因行使不当,甚至违法,侵害了相对人的财产权,更引发人们对执法权的公信力的质疑。

  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执法权行使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仅要有法律根据,而且还要遵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行使。这就意味着,即使合法的执法行为,也不能一扣了之,而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执行。

  应该说,在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件中,执法机关采取强扣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没有太大的疑义,争议主要还在执法的程序上,因为正是在执法程序上的不完善,一扣了之,才导致相关财物的“灭失”。因此,这需要从强扣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