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把群众参与落到实处
依靠人民群众历来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高涨。司法公正也需要通过人民群众参与来实现和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进一步强调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应切实采取措施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把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原则落到实处。
纳入法治框架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有更为广泛的内涵。首先,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既包括公民个体参与,也包括社会参与。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迅速发展。在我国法治实践中,这些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已经参与到司法领域并在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次,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不仅包括普通群众参与,也包括专家参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首先强调普通群众参与,但随着近年来大量专业领域案件涌现,越来越多专家群体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弥补了法官职业能力不足,这也成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第三,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由参与审判扩展到参与整个诉讼活动。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并不局限于审判环节。以刑事诉讼为例,从侦查、起诉一直到审判、执行,都有参与的可能与空间。实际上,在这些不同的诉讼阶段也都有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实践。
强调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首先,有助于提升司法民主。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正是其主人翁地位的体现,也是其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体现。其次,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可以利用其自身生活经验与常识、专业知识等来帮助司法人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提高司法公正,使司法判决更易于接受。第三,有助于提高司法能力。当前,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复杂,纠纷类型多样,人民群众参与不仅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投入,降低诉讼成本,也可以弥补司法资源稀缺带来的能力不足。第四,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还要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促使人民群众由强制信服转变为自觉信服。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应当遵循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也就是法治原则,它要求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对司法的参与必须规范有序,不能以参与司法为借口任意干预司法活动,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这其中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参与范围法定。由法律来划定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界限,这就需要遵循司法活动基本规律,不能违反司法基本原则。二是参与形式法定。参与司法的形式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参与情形下才能参与。三是参与程序法定。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必须按照法律事先拟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逾越法律规定,否则不仅可能破坏诉讼活动,也可能对其他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明确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法律框架,既有助于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效能的发挥,也可以避免有人借助参与司法追求法律之外的其他利益。